办事信息
办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更多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咨询方式
电话:0771—55955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771—5595845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01013001000
实施编码
11450000007566402A2001013001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场景
-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填写并本人签名、股东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公司盖章;
5.签名以及公章栏必须与申请表其他内容保持在一页内。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申请表格是否有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公司盖章。
行使内容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层级
自治区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存在前置审批
否
有无年检要求
否
权限划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委托部门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否
是否容缺受理
否
容缺时限
-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公示地址
https://czt.gxzf.gov.cn/bsfw/qtxzqlsx/
查询地址
电话查询:0771-5595515。现场查询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自治区财政厅A03窗口。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公告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