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上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喜德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凉山州劳鉴〔2026〕GQ-1424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杨杰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鉴定结论为:符合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条件:防褥疮床垫、高靠背轮椅、防褥疮坐(靠)垫。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凉山彝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