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财会罚〔2026〕第2号)
当事人:金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海南佬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佬金公司”)代理记账资质合规性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佬金公司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等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查,佬金公司在2025年8月14日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2025年8月15日,佬金公司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通过。佬金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提交了《海南省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一般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承诺张甜甜、杜明明、王安学3人在佬金公司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但经我局调查,上述3人实际未与佬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在佬金公司缴纳社保、未与佬金公司建立真实劳动关系、未在佬金公司实际任职,不属于佬金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佬金公司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提交的承诺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代理记账资格。
以上事实有《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佬金公司代理记账资质合规性等情况的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及公示材料、相关承诺书、三亚市职工参保记录、佬金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以上行为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第一款“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佬金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你作为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