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防城港市、北海市海城区海洋局,昭平县农业农村局,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
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5〕242号)、《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便〔2026〕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6〕33号)要求,经专家审查,我厅制定了《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6月16日
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3号)、《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农渔资环函〔2025〕242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便〔2026〕80号)要求,结合我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发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域生态系统修复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情况
(一)资金规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6〕33号),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第二批)资金为286万元。
(二)支持标准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放流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基础因素40%,包括2026年重点工作计划等;任务因素55%,包括放流数量、放流品种和苗种价格、质量、效益和满意度指标任务等;脱贫地区因素5%。
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50万元,用于支持本项目的质量、效益和满意度指标任务,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工作。
2.淡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资金14万元,用于支持1个脱贫县在江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
3.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资金222万元,用于支持1个设区市、2个市(区)在北部湾海域开展增殖放流。
三、实施单位
(一)项目承担单位
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北海市、防城港市、北海市海城区、东兴市、昭平县5个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二)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
1.北海市海洋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承担2026年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任务。
2.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承担2026年淡水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任务。
四、实施时间
所有项目原则上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五、绩效目标
(一)数量指标
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数量8933万尾,其中大规格淡水鱼广布种(平均全长10cm以上)10万尾、海水虾类(平均体长1cm以上)8600万尾、海水鱼类(平均全长3cm以上)323万尾。
(二)生态效益指标
重要经济物种放流资源贡献率≥2%。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增殖放流区域内抽样调查满意度≥90%。
六、具体内容
(一)北海市
北海市海城区本级资金22万元,数量指标2100万尾,放流日本对虾等海水虾类2100万尾。放流水域为银滩—冠头岭海域。
(二)防城港市
1.市本级资金125万元,数量指标6755万尾,其中放流长毛对虾等海水虾类6500万尾,真鲷、黄鳍鲷、黑鲷等海水鱼类255万尾。放流水域为白龙尾或珍珠湾海域。
2.东兴市本级资金75万元,数量指标68万尾,放流真鲷、黄鳍鲷、黑鲷等海水鱼类68万尾。放流水域为白龙尾或珍珠湾海域。
(三)贺州市
昭平县本级资金14万元,数量指标10万尾,放流青鱼、草鱼、鲢、鳙等大规格淡水鱼广布种10万尾。放流水域为桂江。
七、经费使用要求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自行繁育或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等费用,其中放流苗种费用支出应不低于项目资金的95%。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放流苗种标志回收、放流后调查监测、满意度调查等。
八、苗种来源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增殖放流的经济物种苗种原则上应来自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系统(智能渔技)”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
九、苗种的生产和投放
(一)生产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供苗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检验要求作为必要条件,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须进行疫病和药残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放流。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执行。供苗单位凭疫病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经检验含有药残或不符合疫病检测合格标准的苗种,不得进行增殖放流。
(二)苗种投放和监管
1.公示和公证。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基本信息,包括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具备条件的地方,由相关公证机构对放流过程进行公证。
2.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邀请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社会团体、渔民群众等方面的代表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放流苗种质量要求以及规格测量、计数、现场记录等验收工作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等有关规定执行。
3.投放方法。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增殖放流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和增殖放流水域环境条件确定适宜的投放时间,严格执行增殖放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放流要贴近水面。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
4.监督管理。增殖放流前后要强化放流水域及其下游适当范围执法检查,及时清理有害渔具和残存网具,确保放流的水生生物得到有效保护。
十、标志放流
标志放流推荐采用挂牌标志法。挂牌工作由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标志鱼回收工作由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完成。
十一、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放流活动开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情况告知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按规定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工作,完成“生态效益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绩效目标。评估方法参照《海水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技术规范(SC/T 9446-2023)》《淡水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技术规范(SC/T 9438-2020)》执行。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项目实施,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正确参与增殖放流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增殖放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做好公示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采购情况、验收成果等内容须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公示。加快项目资金支出,参照预算支出进度考核要求,2026年9月30日前资金支出不低于65%,11月30日前资金支出不低于82%,12月31日前资金支出不低于90%。
(三)规范材料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一个项目、一份档案”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增殖放流项目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苗种采购合同、检验检疫证明、公示公证、验收等相关图文视频材料等。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