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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2026/11/02 城事通编辑部 1.4w 阅读 50 点赞 查看原文
 区局(公司)各部门:

  现将《北京市房山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10月27日


  (可公开)

  北京市房山区雪茄烟专业店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配置,促进雪茄烟零售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专门从事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房山区行政区域内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总量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雪茄烟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原则。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结构、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综合考虑雪茄烟消费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模式,确定本辖区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为30个,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且符合专业店条件(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纳入总量管理。

  本辖区内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指导数量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北京市房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京烟房法〔2024〕1号)及《北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京烟专〔2022〕9号)中所适用的零售点互不作为总量及距离的参照物。

  第七条专业店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兼营或专营其他烟草制品的,应当符合《北京市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烟草专卖局在办理变更后,应将其从专业店总量中核减。

  兼营或专营其他烟草制品的持证人,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并将业态类型变更为雪茄专业店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申请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应同时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以雪茄烟零售为主营业务;同时经营的其他配套业务,应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互补营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会所、酒吧、茶室、咖啡店、俱乐部等;

  (二)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总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三)经营场所内须设置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具有独立恒温恒湿系统的雪茄房,或配备总容量不低于800升的专用恒温恒湿雪茄柜;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十)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政府明文规定的党政机关院内及其他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一换一”原则办理:

  (一)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新建、扩建或搬迁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原持证人重新申领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申领的;

  第十一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本规定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之间的距离测量规则及名词解释参照《北京市房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上限”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6年11月26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