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精简优化现有行政法规有关基层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定,防范纠治规划编制中的形式主义,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衔接,保障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摘)
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修改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方案”。
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修改为:“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布局和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