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儿童福利政策:谁能享、怎么办、找谁办
以下为我省相关儿童福利政策,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其家庭可按程序申请。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1.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一)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县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含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
2.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 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二)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三)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二、“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1. 资助对象。本省户籍0-18周岁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和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2. 资助范围。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3. 资助标准。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医疗收据据实结算;自付部分超过10万元的,按个案单独申报;自付部分不足1000元的,不予资助。
4. 申请流程。①申请。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以及受资助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材料,填写《“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填写《“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报主管民政局“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散居孤儿申请“明天计划”项目资助,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②审核。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助申请对象身份、病患状况、病历票据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不予资助。
三、“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
1. 资助对象。①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②未被收养;③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病残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2.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3. 资助时限。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4. 申请流程。①申请。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②初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③审核(确认)。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1. 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2. 资助标准。每年6000元。
3. 资助时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4. 办理流程。①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需重复申请。②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③确认。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户籍、学籍、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核实确认。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并说明原因。④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为纳入“助学工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
五、留守儿童、流动儿童
1. 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确定,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
2. 流动儿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申请与咨询温馨提示:
如您需了解更多政策详情,可登录“安徽省民政厅”官网,点击“安徽省儿童福利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