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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全市禁用农药清缴回收窗口期的公告

2026/10/27 城事通编辑部 2.8k 阅读 409 点赞 查看原文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全区禁用农药清缴回收窗口期的公告》(桂农厅公告〔2026〕14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环境风险,现就我市禁用农药清缴回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缴回收范围

本次清缴回收对象为60种国家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氯丹、灭蚁灵、六氯苯、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杀扑磷、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硫丹、林丹、氟虫胺、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主要包含两类:

(一)产品标称含有禁用农药有效成分的商品农药;

(二)产品标签未标注禁用农药成分,但经执法监管确认实际含有禁用农药成分的问题农药。

普通过期常规农药不在本次窗口期清缴范围,不得混入上交。 前期各县(市、区)已经收缴到位的60种禁用农药,纳入本次窗口期收缴总量统计,须做好完整台账追溯登记。     

二、清缴回收窗口期

本次禁用农药清缴回收窗口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全市所有农药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请务必在窗口期内主动上交存量禁用农药,逾期不再享受窗口期相关政策待遇。

三、清缴上交有关要求

(一)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门店、仓库开展全面盘点排查,库存禁用农药要立即封存、停止销售,清点造册后上交至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等农药使用者,家中留存有禁用农药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者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并主动上交。严禁继续使用、私自转卖、丢弃、掩埋禁用农药,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收缴的禁用农药逐笔登记造册,完整记录农药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持有人、来源线索、上交时间、经办人等信息,落实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渗漏、防流失安全管理。收缴的禁用农药由自治区统一采购第三方机构于2027年初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置;如辖区内收缴数量大、仓储条件不足、储存安全风险较高,由县级上报市局,市局汇总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提前处置。严禁任何单位自行掩埋、丢弃、转卖收缴的禁用农药。

四、法律责任

窗口期内主动上交、如实说明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窗口期届满后,拒不交回,继续经营、使用、私自转卖、丢弃掩埋禁用农药的,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藏匿禁用农药的行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外公开咨询、受理、举报联系电话。

市级业务咨询:

种植业管理科(农药管理科):0773‑2830706;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科:0773‑3686183。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在清缴回收工作中遇到困难问题、储存安全风险,请及时向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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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